日期:2024-10-25 16:03
星空体育入口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,净峰镇集中曝光近期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例,希望全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,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,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,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平稳。
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,发现上厅村某服装厂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依法责令立即改正,并对两名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,发现城前村某服装加工厂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依法责令立即改正,并对两名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,发现前炉村某食杂店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依法责令立即改正,并对两名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,发现西头村某海味馆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依法责令立即改正,并对两名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,发现塘头村某服装厂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依法责令立即改正,并对四名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
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,发现坑黄村某服装厂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依法责令立即改正,并对两名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第一第(二)项、二款: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,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。近期,黄塘镇持续加大辖区全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。现公布六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,以案释法。
基本案情:9月1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五金店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挪用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4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杂店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5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加工厂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9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饲料店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挪用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10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业加工厂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10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小吃店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损坏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11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杂店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损坏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9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底厂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挪用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
基本案情: 9月3日,黄塘镇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杂店开展安全检查中,发现该场所存在挪用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。
处理情况: 上述行为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,并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。